(2015)台黄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文安县雨桦板厂、程建波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文安县雨桦板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催字第1号申请人:文安县雨桦板厂,经营者董海螺,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328281980********,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左各庄镇左各庄村桥北西路***号。委托代理人:程建波,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文安县雨桦板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文安县雨桦板厂遗失的由出票人台州市黄岩盛大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办理的,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月2日,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收款人为台州市亿欧进出口有限公司的3100005124431936号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文安县雨桦板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文安县雨桦板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金洪列代理审判员 喻 夏代理审判员 毛优优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王佳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