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天津博达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常庆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博达集团有限公司,徐常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1801号原告天津博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临港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徐建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永生,北京市德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杨,北京市德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常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博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常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博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博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天津博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霍凤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倪天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