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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海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红棉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海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红棉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251号原告广州市海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公司注册号440111000211032。法定代表人陈辉。委托代理人廖翠华,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柳生。被告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司注册号440602000026106。法定代表人张粤华。被告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红棉分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司注册号440602000177927。负责人XX远。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海步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红棉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海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海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海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