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线雅民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线雅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24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藤铁骑,职务董事长。被告线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线雅民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美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杜雪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