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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荷华与金桂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荷华,金桂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258号原告张荷华。被告金桂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荷华与被告金桂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荷华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荷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荷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元,由原告张荷华承担。审判员  杜开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付 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