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荷华与金桂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荷华,金桂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258号原告张荷华。被告金桂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荷华与被告金桂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荷华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荷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荷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元,由原告张荷华承担。审判员 杜开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付 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