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彦峰与吴志超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峰,吴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673号申请执行人王彦峰。被执行人吴志超。本院作出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志超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志超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志超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利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广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