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田建华与合肥义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建华,合肥义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00171号申请执行人:田建华,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合肥义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建华与被执行人合肥义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合肥义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合肥义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变更法人名称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田建华清偿债务77338.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智杰审 判 员 徐云峰代理审判员 刘观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谷亚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