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付照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付照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83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所地长春市西安大路810号。负责人杨铁军,行长。被告付照伟,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诉被告付照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负担534.00元。代理审判员 曲 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