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永泰与河北北方大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33号原告:刘永泰,河北省北方供销大厦退休职工。被告:河北北方大厦,住所地:石家庄市胜利北街***号。法定代表人:王东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河北北方大厦员工。原告刘永泰诉被告河北北方大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永泰,被告河北北方大厦的委托代理人张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居住在河北北方大厦宿舍2栋3单元101、102室,经单位同意我将两套房屋南侧阳台外墙拆除,向外扩建了房屋。自2008年起被告收取暖气费时将我外扩的房屋面积计算在内收取,我认为被告多收了暖气费,后我起诉至桥东法院,该法院认为应按房产证上登记房屋面积收取暖气费,外扩建部分不应收取暖气费,判令被告退还我多收取的暖气费。由此被告对我还恨在心,打击报复,在2014年供暖季到来时不收我的暖气费,并雇人将我的暖气管道切断,停止给我供暖。居委会、办事处、电视台多次调解无效。我和老伴不得不到外面租房居住。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一位80多岁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尽快将切断的暖气管道恢复原状、正常供暖,由被告赔偿我在外租房的房费5000元、暖气费19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陈绍增证明1份,证明向外扩建房屋被告知情也同意。2、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2份,证明原告缴纳2014年冬季取暖费,但被告予以退回、不收取。3、照片2张,证明被告雇人将原告暖气管道切断、改道二楼的情况。4、居委会、办事处说明2份,证明被告将原告暖气管道切断后多次协调无果。5、桥东法院判决书1份,证明被告多收取原告暖气费及应退还的情况。6、临时租房协议书、收费条各1份,证明原告在外租房的房费数额和暖气费数额。被告质证称,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交的什么费用,也不能证明暖气费交给了被告,是交给了居委会。对证据3、4有异议,居委会对切断原告暖气管道知情,切断前多次和居委会沟通,为保证其他居民取暖,居委会同意切断的。对证据5有异议,未生效,被告已上诉至市中院。对证据6有异议,是原告个人出去租房居住,租房的具体情况不清楚。被告辩称,2014年冬季取暖费原告没有缴纳我单位,我单位没有收到原告的暖气费。为了不影响其他居民取暖,根据其他居民的意见,并由居民们自找施工队将原告的暖气管道切断。因暖气管道不是我单位切断的,且原告外出租房是其自愿的个人行为,我单位没有驱赶原告出去租房,故对原告主张的租房费和暖气费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河北北方大厦宿舍2栋3单元101、102室的业主,原告将该两套房屋的南侧阳台拆除向外扩建房屋。2008年后被告开始为河北北方大厦宿舍楼供暖,2014年冬季因暖气费的收取数额原、被告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居住房屋的暖气管道被被告切断,原告不能在供暖期内正常取暖。原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租住宋君英位于河北省军区第五休干所1号楼3单元202号房屋,缴纳房租5000元、暖气费1900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相关书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作为原告居住房屋的供暖单位,原告缴纳取暖费,被告正常供暖,双方形成了供用热力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义务。但被告在2014年冬季取暖期因暖气费的数额问题与原告发生争议后即将原告居住房屋的暖气管道切断,停止给原告供暖,违反了约定,被告应当将切断的暖气管道恢复原状,保证原告正常取暖。因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在外租住房屋,由此产生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依据居委会、办事处出具的说明显示原告的暖气管道是被告切断的,故对被告称原告暖气管道不是其切断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的损失,被告虽不予认可,但原告对该项损失的主张较为合理,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北方大厦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原告刘永泰的暖气管道恢复原状;二、被告河北北方大厦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刘永泰租房费5000元、暖气费1900元,共计6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维艳人民陪审员 崔彦生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郑乾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