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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法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亦然与张尚德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然,张某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法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然。被执行人张某德。申请执行人张亦然与被执行人张尚德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尚德已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亦然与被执行人张尚德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吴 森审判员 梁金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龙艳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