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郑恩全诉余建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恩全,余建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初字第3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恩全,男,1956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舒乾家,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建兵,男,1972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家住四川省简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负责人:李金波,经理。委托代理人:罗辉跃,男,1977年5月1日生,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郑恩全因与被上诉人余建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恩全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恩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恩全撤回对被上诉人余建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的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98元,减半收取749元,由上诉人郑恩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晓琼审判员 兰 勇审判员 杨 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雪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