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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2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聂保锋、赵俊艳与赵建凯、李惠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保锋,赵俊艳,赵建凯,李惠霞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2529号原告聂保锋,个体职工着。原告赵俊艳,个体职业者。被告赵建凯,个体职业者。被告李惠霞,个体置业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聂保锋、赵俊艳诉被告赵建凯、李惠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聂保锋、赵俊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保锋、赵俊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保锋、赵俊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聂保锋、赵俊艳承担。审 判 长  张苗源人民陪审员  杜志乾人民陪审员  高建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