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民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家店信用社与张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家店信用社,张红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民二初字第81号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家店信用社负责人万继红,主任。委托代理人常远,外勤负责人。被告张红军,男,汉族,1985年5月20日出生,农民。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家店信用社与被告张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家店信用社撤回对被告张红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00元,退回原告537.50元,另5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连生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梦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