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立军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书芳,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赵立军,隆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隆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隆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贤审判员 曹培英审判员 刘更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现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