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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立军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书芳,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赵立军,隆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隆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隆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贤审判员  曹培英审判员  刘更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现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