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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执行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扣留卢一平扣工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克明,卢一平,卢一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漳执行字第1003号申请执行人林克明,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拱桥镇。被执行人卢一平,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卢一东,男,1977年5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菁城街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漳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卢一平在五一林场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卢一平在五一林场的所有收入,直至扣满人民币20000元止。二、该裁定书执行时间为在本院(2014)漳执行字282、301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履行完毕后顺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隆  武审判员 陈  利  江审判员 张  加  桂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苏丽琼(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