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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1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罗��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035-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公民身份号码×××052X。被执行人:罗某,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7130。本院依据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珠中法民一终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罗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每个月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暂计至2015年4月共计人民币4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但被执行人罗某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珠海金鸡支行账号62×××93内存款人民币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念波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孙瑜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