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刑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马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藁刑初字第00116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艳妥,无业,住石家庄市新华区。2011年2月26日因非法经营被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2014年9月1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19日被执行逮捕,同月25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马坤祥,无业,住石家庄市新华区。2011年2月26日因非法经营被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2014年9月1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19日被执行逮捕,同月25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艳妥、马坤祥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撤诉(2015)2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被告人张艳妥、马坤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张艳妥、马坤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俊杰审 判 员 张文平人民陪审员 申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