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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038号原告张某甲。法定代理人缪某,女,1974年12月3日出,汉族。被告张某乙,1975年5月17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马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