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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青岛鑫江益洗涤有限公司、青岛如家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青岛如家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如家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中路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鑫江益洗涤有限公司,青岛如家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如家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中路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76号原告青岛鑫江益洗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文申。委托代理人孔德树。被告青岛如家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日新。委托代理人王晓娜。被告青岛如家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中路店。代表人李军。委托代理人李建乐。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鑫江益洗涤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如家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如家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中路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鑫江益洗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 菲人民陪审员  王美欣人民陪审员  毛汉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晓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