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满民初字第341号原告周某某,女,1973年11月20日生,汉族,满城县人。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8月23日生,汉族,满城县人。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秀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当年2月5日登记结婚,2008年7月27日生女孩李某甲,2009年11月15日生男孩李某乙。由于婚前接触时间非常短,双方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争吵,双方无共同语言。自从有了男孩李某乙后,被告便迷恋上了网络,整天上网聊天,对子女不闻不问,对家庭不负责任,致使夫妻关系不断恶化直至彻底破裂。无奈,原告于2014年6月便回了娘家。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孩李某甲归原告抚养,婚生男孩李某乙归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李某某辩称,不同意和原告离婚,和原告感情没有破裂;如果判决离婚,同意分割共同财产;不同意抚养男孩李某乙,要求两个孩子都由原告抚养,原告负担抚育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2月5日结婚登记,2008年7月27日生女孩李某甲,现随原告生活,2009年11月15日生男孩李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原告称婚后开始感情尚可,自2009年4月份发现被告开始经常上网聊天,和异性来往比较密切,为此事双方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了。被告称,是聊天来,没原告说的那么严重,就是普通的聊天,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主张的个人财产有:夏华电视机一台、壁挂空调一台、被子2床、褥子一床、毛毯一条、双人被一床,以上物品均在被告家。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共同财产有:电冰箱一台、组装电脑一台、赛克电动车一辆、皇明太阳能一台、富康轿车一辆、洗衣机一台,以上物品均在被告家。被告认可。被告主张的共同债务有:欠单某某2000元、欠周某某3000元、欠李某丙2000元,均用于给原告母亲看病。原告称我就知道有5000元,但那5000元已经还了;那2000元,不知道、不认可。被告主张原告弟弟周某甲欠我们5000元,原告称已经还了,我花了;原告弟弟周某甲欠我们30000元,原告称不认可。双方未提供其他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数年,应有一定的感情积累,夫妻间些许矛盾,应求同存异,互谅互让,共建和谐的家庭关系。原告称与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理据不足,其主张离婚,依法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某和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秀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