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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四(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上海美妆科技有限公司与马士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美妆科技有限公司,马士芳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四(民)初字第91号原告上海美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刚。委托代理人陈莉。委托代理人王继英。被告马士芳。原告上海美妆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美妆公司)诉被告马士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周秋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莉、王继英、被告马士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美妆公司诉称,2013年9月10日,被告进入原告公司工作,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3年11月17日,被告称2天前上班时摔倒,要求报销医药费300元。2014年5月16日,被告被认定为工伤。对此,原告不予认可。双方的合同于2014年9月9日到期,并不是原告终止劳动合同,原告有权利不再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成立。现原告起诉要求判决不予支付被告: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376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108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108元;4、鉴定费350元;5、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10元。被告马士芳辩称,同意仲裁的裁决,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本市外来从业人员。2013年9月10日,被告进入原告单位工作。2013年11月15日,被告在工作中受伤。2014年5月16日,经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为工伤。2014年9月26日,被告的伤情经上海市嘉定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为此,被告支付鉴定费350元。2015年1月8日,被告的伤情经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原告出具通知,告知被告合同至2014年9月9日到期,原告不再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被告实际工作至此日。原告未为被告缴纳其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也未支付过被告的工伤保险待遇。2014年11月4日,被告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2015年1月4日,该会嘉劳人仲(2014)办字第3690号裁决书作出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37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1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108元、鉴定费350元、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10.90元的裁决。原告不服,诉至本院。另查,被告在职期间月平均工资为1710.90元。以上事实,有裁决书、金某某的证词、劳动合同、病历、放射诊断报告、再次鉴定结论书、面检通知、认定工伤决定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确实,事实清楚。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另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应有获得医疗救助、经济补偿的权利。因原告未为被告缴纳其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故被告的工伤保险待遇理应由原告全部承担。另根据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案中,2014年5月16日,经认定被告为工伤;2015年1月8日,被告的伤情经再次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被告支付鉴定费350元;原告告知被告合同至2014年9月9日到期,原告不再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综上,原告要求不予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另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原告告知被告合同至2014年9月9日到期,原告不再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故原告要求不予支付被告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上海美妆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马士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37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1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108元、鉴定费350元、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10.90元,合计人民币55652.9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美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秋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芙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