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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成都博城嘉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阳昊信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博城嘉贸易有限公司,德阳昊信机械有限公司,段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博城嘉贸易有限公司(原成都城嘉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传江,总经理。被执行人:德阳昊信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后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段后明。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旌民初字第231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德阳昊信机械有限公司、段后明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德阳昊信机械有限公司、段后明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德阳昊信机械有限公司、段后明银行存款玖拾万圆整(小写:90万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覃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