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2015)肇端法执字第8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艾蒲自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被执行人:肇庆市倍孚包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站北路。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艾蒲自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倍孚包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肇端法民四初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肇庆市倍孚包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肇庆市倍孚包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一直未履行。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肇庆市倍孚包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捷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子昊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