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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刑一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学稳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官刑一初字第179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学稳,男,被告人张学稳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4年8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学稳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公二科刑诉(2015)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学稳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以官检公二科量建(2015)162号量刑建议书提出量刑建议。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7日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秋霞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学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12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张学稳在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西廊菜市场一摊位前,将被害人王某挎包内的一个灰色钱包盗走。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查,背带钱包内有人民币186元。破案后已发还被害人。对上述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被告人张学稳当庭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并有有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菜市场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张学稳犯盗窃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且被告人张学稳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院认为,鉴于被告人张学稳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够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亦可对其从轻处罚。官检公二科量建(2015)162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张学稳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查明的案件事实、情节及量刑规范化处理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根据被告人张学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学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蒋洪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仲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