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执字第0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符清寿与殷海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512号申请执行人符清寿与被执行人殷海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3)宣民一初字第03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款项18035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殷海学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未履行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殷海学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