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执字第3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黄文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368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敏。委托代理人王文华,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员。委托代理人刘峰铭,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员。被执行人黄文波,男,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行政处罚一案,本院(2014)深福法行非诉审字第14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黄文波应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缴纳罚款3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黄文波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黄文波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3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安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晓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