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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初字第0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舒黔明与周文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黔明,周文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1931号原告舒黔明,男,苗族,1987年12月1日出生,贵州省松桃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杨益,松桃县大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文勇,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舒黔明诉与被告周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黔明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了书面的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黔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舒黔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文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田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