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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初字第0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沈阳永盛水调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毕信、范秋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永盛水调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毕信,范秋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1811号原告:沈阳永盛水调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吉力湖街78号1门。法定代表人:王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万永辰,男,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李毕信,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范秋红,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沈阳永盛水调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毕信、范秋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及准确家庭住址,属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永盛水调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詹力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魏立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