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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执二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李洪兰与滨州滨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兰,滨州滨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二字第903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兰。委托代理人田文亭,滨州滨城信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玉芳,滨州滨城信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滨州滨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205国道与东方红路口交叉处。法定代表人高顺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宗学辉,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滨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张俊杰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