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乌仁高娃诉徐海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仁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1963号原告乌仁某某,女,住敖汉旗。被告徐某某,男,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乌仁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乌仁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仁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乌仁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轶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景海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