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执字第00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安林魁与赵金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林魁,赵金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163-1号申请执行人安林魁,男,生于1964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赵金科,男,生于1968年11月15日。安林魁诉赵金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4)陇民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赵金科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安林魁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赵金科负担。判决生效后,赵金科未履行,安林魁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赵金科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赵金科之妻谢风粉银行存款4600.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