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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拥军与被告郎浩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拥军,郎浩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105号原告刘拥军,男,汉族被告郎浩晨(曾用名:郎长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拥军诉被告郎浩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拥军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拥军承担。审 判 长 :范正阳审 判 员 :蒋东义人民审判员 : 李 恒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户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