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拥军与被告郎浩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拥军,郎浩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105号原告刘拥军,男,汉族被告郎浩晨(曾用名:郎长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拥军诉被告郎浩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拥军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拥军承担。审 判 长 :范正阳审 判 员 :蒋东义人民审判员 : 李 恒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户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