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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467号原告李某某,女,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徐某某,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丛华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任田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