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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魏园与任正婷同居关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左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魏某,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某某,女,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某与任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送达执行令限定被执行人于2013年4月30日前履行给付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后于2013年6月4日申请人申请发放债权凭证,本院依法发放债权凭证,现申请人魏某提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左云县人民法院(2011)左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学刚执行员  李世斌执行员  高永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白先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