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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行审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新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新民市大润农机商店工商处罚强制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民市大润农机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行审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新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执行人新民市大润农机商店。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新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新民市大润农机商店工商行政处罚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新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申请执行人新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审 判 长  陈景波审 判 员  齐良标人民陪审员  白永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白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