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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执民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新昌县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袁六军、新昌县容杰轴承厂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昌县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袁六军,新昌县容杰轴承厂,胡笑云,朱丽伟,盛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704号申请执行人:新昌县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仁锋。被执行人:袁六军。被执行人:新昌县容杰轴承厂。法定代表人:胡笑云,厂长。被执行人:胡笑云。被执行人:朱丽伟。被执行人:盛兰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新商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丽伟车牌号为浙D×××××的东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燕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章莉莎新昌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签发拟稿人李燕燕事由执行裁定书(查封)案号(2015)绍新执民字第704号主送当事人抄送申请执行人:新昌县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新昌县羽林街道新昌大道东路666号。法定代表人:王仁锋,董事长。被执行人:袁六军,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7502166636),汉族,住新昌县大市聚镇西山村水竹46号。被执行人:新昌县容杰轴承厂(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新昌县大市聚镇西山村坞石坑自然村。法定代表人:胡笑云,厂长。被执行人:胡笑云,女,1969年11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6911096486),汉族,住新昌县大市聚镇西山村坞石坑自然村160号。被执行人:朱丽伟,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6712266630),汉族,住新昌县大市聚镇西山村坞石坑自然村160号。被执行人:盛兰兰,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8509204986),汉族,住新昌县双彩乡新市场村金家24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新商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丽伟车牌号为浙D×××××的东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李燕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章莉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