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贾艳芹诉被告刘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艳芹,刘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29号原告贾艳芹,女,1962年8月12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刘烽,男,1977年11月14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艳芹诉被告刘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不能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及联系方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艳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3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焱审 判 员 赵银娟人民陪审员 赵艳丽二〇一五年四月��日书 记 员 王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