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刑财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韩林罚金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秦刑财执字第00048号被执行人韩林。根据本院(2014)秦刑初字第0039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韩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被告人韩林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林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4)秦刑初字第00390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韩林的罚金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执行员 赵晓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魏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