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执字第03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金凯华、金勇与张雷、启东市红蓝黄网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凯华,金勇,张雷,启东市红蓝黄网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执字第03410号申请执行人金凯华。申请执行人金勇。被执行人张雷,被执行人启东市红蓝黄网吧,住启东市汇龙镇台湾风情街*****号。负责人张向华,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金凯华、金勇与被执行人张雷、启东市红蓝黄网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通中民终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张雷、启东市红蓝黄网吧应给付原告金凯华、金勇房屋租金共计人民币314333.33元。因被执行人张雷、启东市红蓝黄网吧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14333.33元(其中房屋租金为309718.33元、诉讼费4615.00元)。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尚未执行到位314333.33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 兵执行员 周 杰执行员 朱汉礼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