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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杨大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杨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048号原告曾某某,女,生于1984年8月9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大学文化,公务。被告杨大某,男,生于1974年11月4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大专文化,公务员。原告曾某某诉被告杨大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被告杨大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5月31日登记结婚,2011年6月14日生育一子,名杨小某。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性格各异。2014年10月12日,原、被告因一点小事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的右脸半边打胖,后向南河派出所报案。长期如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抚养杨小某,原告每月支付抚育费500.00元;家庭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原告自愿承担诉讼费用。原告曾某某提交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2、2014年10月12日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南河派出所的接(报)处警登记表、广元市湘康医院CT报告、诊断证明书及照片。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被告杨大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精神损失费10万元我不赔偿;我也不同意儿子判给我但随原告生活的意见,这段时间我是照顾原告的情绪才由原告带儿子的。被告杨大某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杨大某经人介绍认识后建立了恋爱关系,于2010年5月31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11年6月14日生育一子,名杨小某。2014年10月12日因家庭生活琐事,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杨大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抓扯,在此过程中,被告杨大某致原告曾某某耳部红肿。原告曾某某向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报案,要求备案。后被告杨大某向原告曾某某赔礼道歉。现原告曾某某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杨大某离婚,并请求对婚生子杨小某的抚养及家庭共同财产作出处理,其自愿承担诉讼费用。另在庭审中,原告曾某某增加了由被告杨大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的诉讼请求。被告杨大某向原告曾某某进行了赔礼道歉;原、被告双方对婚姻生活及家庭共同成员相处等方面进行了交流、沟通。上述事实,有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杨大某的结婚证、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南河派出所的接(报)处警登记表、广元市湘康医院螺旋CT检查报告单、照片、医疗票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杨大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经过一年多的恋爱,后自愿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前有较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建立了夫妻情感,并生育一子;2014年10月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纠纷,相互抓扯中被告杨大某将原告曾某某耳部致伤,致使原告曾某某认为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杨大某离婚。但在事后及当庭被告杨大某均向原告曾某某进行了赔礼道歉,其为改善婚姻家庭生活状况采取了积极的态度;原告曾某某认可被告杨大某的赔礼道歉但认为被告可能出现再次伤害其身体的情况,而坚持离婚请求,其对婚姻家庭生活状况的改善态度较为消积;通过原、被告双方对婚姻生活及家庭成员相处所进行的交流、沟通可看出,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杨大某对目前的家庭婚姻生活及感情状况均负有一定的责任;原、被告双方虽因家庭矛盾导致的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但只要双方相互包容、理解,共同努力,夫妻感情可得到修复,故原告曾某某请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曾某某增加被告杨大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的诉讼请求,由于其未在本院指定期间缴纳诉讼费用,故此请求本院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曾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丽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