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麻行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滕小军、苏桂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滕小军,苏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麻行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谭洋,男,局长。被执行人滕小军,男。被执行人苏桂英,女。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麻人口征字(2011)第128号、麻阳苗族自治县征决(2014)X74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裁定准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滕小军、苏桂英已经履行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麻人口征字(2011)第128号、麻阳苗族自治县征决(2014)X74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郑卫华执 行 员 曾 勇执 行 员 舒开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路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