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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吕进粮与胡发暖、胡景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进粮,胡发暖,胡景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270号原告吕进粮,男,1988年5月2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委托代理人巩桂保,男,1964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胡发暖,男,1974年5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胡景银,男,1965年4月7日生,汉族,住临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进粮诉被告胡发暖、胡景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进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进粮负担。审判员  胡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