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吕进粮与胡发暖、胡景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进粮,胡发暖,胡景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270号原告吕进粮,男,1988年5月2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委托代理人巩桂保,男,1964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胡发暖,男,1974年5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胡景银,男,1965年4月7日生,汉族,住临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进粮诉被告胡发暖、胡景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进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进粮负担。审判员 胡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