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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许军与韩雪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军,韩雪芹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0474号原告:许军,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卞西亮,濉溪县南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雪芹,女,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牛家武,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军与被告韩雪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永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永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