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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民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苏州人居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殷耀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人居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殷耀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0436号原告苏州人居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林场文化活动中心。法定代表人陈振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宇红,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蕾蕾,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耀中。原告苏州人居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殷耀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之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朱剑独任审判。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人居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人居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人居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曹煜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