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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4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沈艺娟与黄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艺娟,黄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426-1号申请执行人沈艺娟,女,汉族,1968年8月20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周玉坤,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胜,男,汉族,1973年4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明溪县,现暂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沈艺娟与被执行人黄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4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款项13404.2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49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张艺杰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洪福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