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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凯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甘肃启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占友委托合同纠纷(2015)凯执字第19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启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胡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凯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启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胡占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凯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甘肃启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占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胡占友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申请执行人甘肃启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515475.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惠水至罗甸高速公路第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有工程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胡占友在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惠水至罗甸高速公路第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工程款527715.00元(含案件受理费4640.00元,执行费7600.00元)到本院账户支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亨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柱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