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图民管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马炳士与刘迎武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炳士,刘迎武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管字第3号原告:马炳士,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刘迎武,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本院受理原告马炳士诉被告刘迎武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刘迎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山场林权转让补充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办法明确约定“发生合同争议或纠纷,由双方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直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乙方是本案被告,其所在地是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系不动产纠纷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为吉林省图们市凉水镇石头村,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刘迎武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