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刑初字第337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7日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4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黄某来到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方井头村花卉市场附近后垅新区,采用撬砸防盗门的方式进入到被害人何某家中,盗得四楼客厅内一台65寸三星液晶电视机、四楼主卧室内一台32寸海信液晶电视机。经鉴定,被盗的两台电视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2797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辩解称,其不认识本案被害人何某,未去过何某家中,也没有偷过何某家中的电视机。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5日晚至6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黄某来到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方井头村花卉市场附近后垅新区,采用撬砸防盗门的方式进入到被害人何某家中,盗得四楼客厅内一台65寸三星液晶电视机及四楼主卧室内一台32寸海信液晶电视机。11月6日,公安机关对被盗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在三楼客厅茶几上的电视机屏幕上提取指印1枚。后经金华市婺城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手印鉴定,何某家盗窃现场指印为黄某右手拇指所留。经金华市婺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2台电视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2797元。2015年1月6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人郑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手印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接警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电视机购买发票,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有效要件,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针对被告人黄某提出的其未到何某家中盗窃电视机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何某的陈述、接警单证实:何某于2014年11月6日早上7时许报警称,11月5日19时30分许至6日7时30分许,其位于方井头村花木市场旁边后垅新区第三排靠东边第一栋新房子的防盗门被撬,四楼客厅及主卧室内的电视机被盗,并提供了被盗电视机的购买发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手印鉴定书证实:11月6日,公安机关对被盗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发现,现场楼房的防盗门锁有明显撬痕,四楼客厅内东墙上及南卧室内西墙上均安装有电视机架,但均未见电视机,在三楼客厅茶几上的电视机屏幕上提取指印1枚,后经手印鉴定,该指印为黄某右手拇指所留。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黄某秘密窃取被害人何某家中2台电视机的事实。故不采纳被告人黄某提出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对本案定性及事实提出的辩解意见,与本院已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且有多次犯罪前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娜人民陪审员 陈利红人民陪审员 俞旦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