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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一终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尚新建与程高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新建,程高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一终字第000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尚新建,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杞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高波,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上诉人尚新建与被上诉人程高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武民东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尚新建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4月3日8时30分在本院12号审判庭对本案开庭审理,上诉人尚新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尚新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上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尚新建负担。审 判 长  杨 柳代审判员  原小波代审判员  张卫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永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