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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834号原告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4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曹 雨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何雪梅 来源: